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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找你借钱,你让他提供担保。
他说:我把房子抵押给你,咱俩签一份抵押合同。
你同意了。
但是你们签完抵押合同之后,没有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这样的抵押还有效吗?
《民法典》第402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这则法条的意思是说,房屋是可以用来抵押的,但是只签抵押合同是没用的,还得办理抵押登记。只有登记之后,你才能享有这套房屋的抵押权。
所以,只签抵押合同不办抵押登记的结果就是,你拿不到房屋的抵押权。
你或许会说,这也没什么,反正有合同。再说了,真到打官司的时候,我可以查封、执行他的房子,结果还是一样。
真的一样吗?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我们来看两种经常发生的情形。
第一种:他又向别人借了钱,同时把房子抵押给了别人,也办了抵押登记。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他因为还不了钱而导致房子被拍卖,另一个人可以优先从拍卖款里面把钱拿走,至于你,那就要看还有没有剩余了。如果没有,你只能去执行别的财产。因为你没办抵押登记,抵押权没设立,所以,你不享有这套房子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种:他没向别人借钱,也没有把房子抵押给别人,而是直接把房子卖给人家了。
这就更狠了。
前一种情形下,你还能等等有没有汤喝。这一种情形下,别说喝汤,连盛汤的碗都没了。因为这套房屋已经都不是他的了,你压根儿就没法执行。
你或许会有疑惑,明明签了抵押合同,他怎么还能卖房子?
很简单,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权没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406条的规定,只有抵押权设立后,并且抵押权人事先明确禁止转让抵押财产的情况下,债务人才不能转让。
虽然债务人会向别人隐瞒这一事实,以求房子可以转让出去。但是,实践中比较困难。因为抵押权登记了,工作人员会把这一情况告知买方的,最终还是会露馅。
即便你忘了和他约定禁止转让,即便房子最终卖了出去,这也不要紧,因为,《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也就是说你照样可以对这套房子行使抵押权,不管在谁的名下。抵押权最大。
买房子那个人怎么办?他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协议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但是,和你没有关系,你拿钱走人就行了。
这就是抵押权的魅力。但是,要建立在办理抵押登记的基础上。
所以,千万不要只签一个抵押合同,而不去办抵押登记,这种情况下,抵押权是不成立的,你也可以理解为抵押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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